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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章程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阅读:次】  【更新时间:2007-09-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浙江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其英文译名为Zhejiang Provinci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英文缩写ZEAI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热心促进浙江省教育国际交流的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团体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为: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浙江省教育界与各国地区教育界的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间了解和友谊,促进浙江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教育大厦(邮编:310014)。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浙江和国外(地区)民间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教育界人士及热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组织、基金会等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二)与国外(地区)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合作项目;  
    (三)举办多边或双边教育国际会议、研讨会和展览会; 
    (四)承办浙江省教育厅和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委托的有关项目; 
    (五)向浙江境内有资格的机构或学校推荐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和外国留学生; 
    (六)组织省教育工作者赴国(境)外进行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教育访问和考察; 
    (七)接待国外(地区)的民间教育代表团; 
    (八)筹集教育国际交流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并邀请热心教育国际交流的社会知名人士参与协会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自愿接受协会给予的任务; 
    (三)在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连续2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选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决定中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育界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省教育厅厅长任会长;省教育厅分管外事的副厅长为常务副会长;省教育厅外事处处长为秘书长 。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副会长参与有关重要活动和工作; 
    (五)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批准协会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副会长的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会费; 
    (二) 中、外社会团体、友好人士的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的教育交流项目款项; 
    (五)本协会教育服务活动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场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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